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
答:所谓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共有资源和资产,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明确的宪法地位,《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二、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如何?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根据全国农村经营管理资料,截至2013年底,全国61.3万个村中有40.4%的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北京、浙江、江苏、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剩余59.6%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村两委”是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简称,习惯上前者简称为村党支部、后者简称为村委会。
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落实党的农村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199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村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属于性质不同、权能不同、难以相互替代的农村基层组织,只有处理好他们的关系,才能确保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党支部主要发挥好领导核心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基层各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主要依法开展群众自治工作,搞好自治管理和公共服务,其领导成员逐步实行在常住人口中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的运营和管理,理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关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其领导成员由具有选举资格的本集体组织成员选举产生。实践中,各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提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负责人实行交叉任职,例如北京市、浙江省;二是分设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负责人,推动实现“政经分离”,例如广东省。
三、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答: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大,使一部分村的土地被征占,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员。迫切需要有一种办法来保障农民的生活,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农民土地被收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上常年“闲置”着上千万的占地补偿费。但是,由于村委会不是经济法人,不能用这些资产来进行运营,村集体经济就面临不能保值、增值的困境。农民要想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能够享受更好的生活就必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量的土地补偿费如何使用,是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明白地清楚村集体资产分配、使用、管理,同时实现保值、增值,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从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有利于缓和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从各地实践看,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改革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要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条件下,充分体现土地集体所有制。
2.改革有利于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发展现代农业。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培育和发展新的集体经营形式,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引导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
3.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的主人,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财产权。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有三个:
1.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农村集体。归属清晰就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谁所有,也就是要明确改革的组织层级、集体关键所在范围、集体成员的身份;权责明确就是确定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既要明确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经济权益,又要明确集体成员行使对资产的决策、监督等民主管理权利;保护严格就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产权,使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流转顺畅就是促进产权有序进入流转交易市场,实现平等交换。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而是既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不是要完全走公司化改制的路子,而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联合与合作,丰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2.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一方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3.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确定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切实发挥集体成员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权利。
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既要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
2.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3.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争取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积极发展农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方案》要求,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
(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1.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
2.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
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七、为什么要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对农村村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占等,农村社区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农村。在一些较富裕的农村,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农村原住居民与外来常住人口数量倒挂现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当村民委员会就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时,外来常住人员可能会基于其多数地位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进而侵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
二是本村内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在一些集体资产总量较大的农村,部分农民离开本村进城务工、经商,但由于集体资产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受到损害,因此其“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愿望十分强烈。此外,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迁入迁出人员等农村内部特殊人员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围绕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纠纷和群众矛盾时有发生。
为适应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各类人群和谐共处。
八、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尊重历史的原则。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2.照顾现实的原则。照顾现实,就是要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3.程序规范的原则。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4.群众认可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是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重大事项,必须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九、实践中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典型做法有哪些?
答: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十、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答: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按份享有的理念,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成员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按股分配经营收益,按人行使表决权利的一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特征:一是股东主要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成员持股相对均衡;二是劳动合作与资金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三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按人行使表决权利;四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利;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股份合作制既保留了合作制民主公平、互助互惠的属性,又吸收了股份制资本集中、注重效率的优点。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而言,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既有利于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有利于明晰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调动成员关心集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这也是广大农民在实践中的选择。
十一、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答: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将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
十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答:农村集体各类资产都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但对于三类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资源性资产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的主要来源,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这类资产目前基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十三、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也可以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主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 (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凭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股权)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四、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具体包括哪些?
答:农村集体资产权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所有的功能。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包括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六大权能。试点时,需要区别不同权能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全面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有地开展赋予农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十五、如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是指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的管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集体股权证书的内容,及时分类登记造册形成的账簿。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二是编制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对本集体资产股份的数量、变更、交易、抵押、担保等内容分别登记造册并及时记录。
十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
1.妥善处理好继承前股份的处置问题。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份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2.身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程序到位。特别是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继承人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4.办理公证手续。为切实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若已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的,无需再公证),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股份份额等进行公证,使继承手续更具法律效力。